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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更加差异化购房政策: “职住分离”人群“N+1” 最新限购政策

临港新片区更加差异化购房政策:

“职住分离”人群“N+1”

最新限购政策

 

全文:

对在新片区工作、存在职住分离的群体,在执行现有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可在新片区增购1套住房,并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支持合理购房信贷需求。

 

适用对象:在新片区工作、存在职住分离的群体。

 

存在职住分离的情况为:

根据限购政策可在全市购1套住房的,须在新片区无房。

根据限购政策可在全市购2套及以上住房的,须在新片区有1套及以下住房。

 

工作路径: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购房时需提交所在单位确认的在新片区工作的相关证明及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产调)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临港新片区受理点。交易部门在对申请人进行限购审核时,同步核查在新片区的工作情况和职住分离情况。如符合条件,限购审核予以通过。

 

前期针对试点人群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特定人才差异化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以上新政几点变化:

第一:所谓给予临港更加差异化的限购政策的框架就是:“职住分离”人群“N+1”。

 

第二:对于临港“工作单位”认定更加宽松

废止了针对试点人群的单位限制,只要是临港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符合三地合一即可;不再实行指定名单制。

 

第三:对于“职住分离”认定更加宽松:

 

1)根据限购政策可在全市购1套住房的,须在新片区无房。

根据上海市限购政策,能在上海买一套的符合人群是:“外地户籍、单身,家庭一个孩子的”。按照临港新政,假定你在市区已经有一套房了,但在临港没有房子的,可以在临港再买一套新房。前提是你在临港工作缴纳社保,存在职住分离、单位可以帮你开证明。

 

2)根据限购政策可在全市购2套及以上住房的,须在新片区有1套及以下住房。

根据上海市限购政策,能在上海买2套及以上住房的,群体里包括:上海户籍、外地户籍2娃家庭、和在市区已经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如果在临港有了一套房子或者没有临港房子的,其家庭可以在临港新增购买1套房子。这一类型等于拥有了可以在临港买2套房资格。前提也是你在临港工作缴纳社保存在职住分离、单位可以帮你开证明

 

第四:适应范围是:临港产城融合区431平方公里

临港新片区更加差异化购房政策:  “职住分离”人群“N+1”  最新限购政策

 

 

提示:以上分析仅代表个人对于新政理解,一切均以官方为准;如果有偏差,请提示删文以免误导消费者。

 

临港新片区更加差异化购房政策:  “职住分离”人群“N+1”  最新限购政策

 

 

以下是延申阅读:临港新片区更加差异化购房政策发布历史及相关内容。

 

临港新片区更加差异化购房政策:  “职住分离”人群“N+1”  最新限购政策

临港新片区更加差异化购房政策:

“职住分离”人群“N+1”

 

在去年9月份市里发文中第一条调整住房限购政策,

第三句话中单独写到:

 

三)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实施更加差异化的购房政策,对在新片区工作、存在职住分离的群体,在执行现有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可在新片区增购1套住房,促进职住平衡。

 

临港新片区更加差异化购房政策:  “职住分离”人群“N+1”  最新限购政策

 

关键词:

1、职住分离的群体

2、可在新片区增购1套住房,促进职住平衡。

临港新片区更加差异化购房政策:  “职住分离”人群“N+1”  最新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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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2024年9月30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其官方账号《上海临港》发布了,针对试点人群的:“教育、医疗、科研机构等公共服务类重点单位”

 

也即前文提到废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特定人才差异化购房政策实施细则》

 

为推动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聚焦区域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促进区域职住平衡、产城融合,持续加大优质教育医疗服务资源供给,根据市有关在新片区实行更加差异化购房政策的工作要求,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教育、医疗、科研机构等公共服务类重点单位人才的试点工作,在执行现有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可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域增购1套住房,并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支持合理购房信贷需求。后续,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研究扩大政策覆盖面。

适用对象

在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教育、医疗、科研机构等重点单位工作的人才。

工作路径

(一)单位清单

根据新片区的产业发展导向及城市功能发展需求,新片区人才办牵头对教育、医疗、科研机构等公共服务类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制定《临港新片区特定人才差异化购房政策重点单位清单》(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清单”),按需组织更新。

(二)申请流程

在重点单位工作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人才是否符合推荐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形成推荐名单报新片区人才办。

新片区人才办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联审通过后报市相关部门。

其余操作流程按现行上海市商品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监督管理

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劳动合同等约定或承诺的,相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体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将不再享受新片区其他优惠性政策,相关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征信体系,不再享受新片区相关优惠政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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